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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旧机动车如何纳增值税

admin2020-09-05470

今天财务软件下载网站要给大家分享的是有关:销售旧机动车如何纳增值税的会计实务教程,这篇销售旧机动车如何纳增值税为您讲解了在会计实操中销售旧机动车如何纳增值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旧机动车销售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全文失效]规定,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假如我公司销售1台旧车,从买方手中实际取得的全部价款为15万元,则增值税有下面两种计算办法:
  方法一:应纳增值税=150000/(1+4%)×4%×1/2=2884.62元,销售额=150000-2884.62元=147115.38(元)。
  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150000
  贷:营业收入147115.38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884.62元。
  方法二:先计算不含税销售额,则不含税销售额=150000/(1+4%×1/2)=147058.82(元),应纳增值税=147058.82×4%×1/2=2941.18(元)。
  会计分录同上。
  请问,上述两种计算增值税的方法哪种正确?
  答:比较以上两种方法不难发现,看似原理相同的两种计算方法得出的结果却不一样,到底哪种方法是正确的呢?我们不妨验算一下:
  按财税〔2002〕29号[全文失效]?文件的规定,应交税金=不含税收入×4%×1/2,下面从不含税收入出发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在方法一中,按照147115.38元的销售额,验算应纳增值税=147115.38×4%×1/2=2942.31(元),与计算出的2884.62元不相同,却与方法二中的应纳增值税额相同,由此可以推断方法二的计算正确。
  那么,方法一的错误出现在什么地方呢?通过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用150000/(1+4%)计算的不含税销售额貌似合理,但实际不正确。因为按照文件规定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来计算不含税销售额,不同于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出的不含税销售额。也就是说,方法一计算的不是减半征收后的不含税销售额。
  判断两种方法的正确与否,关键问题是对“减半征收”的理解。增值税的基本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增值税是价外税,公式中的销售额应为不含税销售额。
  税法中规定的减半征收,无非有三种,即销售额减半、税率减半、税额减半。无论采取哪种方式,最后计算出的结果都是一样的,都不会影响到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
  所以对上述行为,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可这样操作,即把“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理解为“按照2%的征收率征收”。税法之所以必须那样叙述,是因为怕使用者误解为增值税还有一档税率为2%。总结正确的计算思路如下:
  计算应缴增值税=150000/(1+2%)×2%=2941.18(元);
  计算应入账的销售额=150000-2941.18=147058.82(元)。
  编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150000
  贷:营业收入147058.8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41.18。
  税屋提示:由于财税〔2002〕29号已经废止,依据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90号,该文对政策的理解已不符合新政策规定,应按方法一计算。
  政策解读:财税[2009]9号解读: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适用范围公布
  关联政策:
  1. 小水电可按6%征收率缴增值税?
  2.增值税中简易征收方法总结?????下载:??xls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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